關於公司名稱標明「營建管理顧問」,是否涉及建築師業務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1.22.營署建字第00016號
說明:
一、復貴部86年12月31日經(86)商字第86226861號函。
二、查建築師之業務,包括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行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建築師法第16條已為明定。本案申請人以「○○營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公司名稱申請預查「營建管理顧問」,自不得涉及上開建築師業務,應請於營業項目增列(建築師業務除外)。至其名稱宜依貴部所編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規定辦理,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