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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室內裝修從業者簽證負責之範圍,及現場已施作之原有未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得否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抽查項目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9.09.營署建管字第1000051626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0年8月10日南市工使一字第1000619416號函。

二、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3條:「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一、申請書。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三、 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四、室內裝修圖說。」第41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除第33條所需書表格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外,由內政部定之。」合先敘明。

三、卷查本案建築物如係實施本辦法後取得使用執照,應有本辦法之適用,且依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表(E1-1)規定圖說部分「經認證之裝修材料合格證明」為審查項目之一,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材料書(E1-4)規定須填載材料名稱、廠商名稱、耐燃等級、裝修數量、合格證明、裝修樓層等明細,故本案仍應按上開須出具裝修材料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及檢討綠建材等規定辦理。

四、至本案是否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乙節,尚請貴府查明,再依本辦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於權責依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