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區內原有農舍拆除後重建之規定
內政部66.5.24台內營字第七三六八七四號函
依照行政院訂頒之「限制建地擴展原則」第四案前段規定,「都市計畫內農業區,除農舍外,仍予依法禁建」,至農舍之建蔽率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為百分之五,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準此農業區內原有農舍如有拆除重建之必要時,其建蔽率自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百分之五之規定,以符合現階段糧食增產政策而資適法,故本案建議礙難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