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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函,為農舍得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供作辦公室等用途使用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9.08.12.台內營字第0990806347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9年6月29日府商使字第0990116362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92年3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365號令,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已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附件一各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及應否申請許可使用,檢討提升至管制規則附表一,並檢討各許可使用細目,訂定附帶條件。又有關「農舍」使用許可細目「3.農產品之買賣」及「4.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買賣」,於本部93年3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833號令修正管制規則時,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以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考量農業經營者有居住兼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耕作,農舍之適用範圍不宜擴大,爰修正「農舍」使用許可細目為「3.農產品之零售」及「4.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合先敘明。

三、復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農舍之使用細目包括農家住宅、農舍附屬設施、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常用品零售、民宿等。是農舍依上開規定作為農家住宅、農舍附屬設施、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常用品零售、民宿等使用細目之使用,無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所示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變更。至旨揭辦公室若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所稱G-2類組之使用項目,即不符上開農舍之使用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