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95年10月4日研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列入專案輔導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之既有建物補辦建照道路寬度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10.20.營署建管字第0952915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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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5款及第6款分別明定:「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同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訂有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該辦法第19條並明列休閒農場得設置之各種休閒農業設施。是以,休閒農場內依法申請核准之休閒農業設施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列舉之特定建築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