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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供作外籍勞工宿舍類組認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06.28.營署建管字第1052909289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5月16日中市都管字第1050077744號函。

二、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1及第2項附表2規定,H類(住宿類)之定義:「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其中「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歸屬於H-1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1.民宿(客房數六間以上)、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歸屬於H-2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1.集合住宅、住宅、民宿(客房數五間以下)。……」。另關於建築物供作H1組之宿舍使用應如何認定,及其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等相關事宜1案,內政部100年11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9900號函已有明示。又有關事業單位提供之外國人住宿地建築物,得否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明定為H-2使用類組1案,本署104年12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1040077673號函(如附件)已有明文。

三、查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1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第19條之1規定:「前條第1項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雇主為第1項第5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有關前揭住宿地點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得先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該住宿地點之設置目的、場所規格、管理措施及空間特性認定歸組,建管單位再依其認定歸組據以進行建築管理。故本案所詢建築物供作外籍勞工宿舍類組認定,究歸屬於H-1組或H-2組,得由貴府勞動單位依其設置目的、場所規格、管理措施及空間特性認定歸組後,再按其歸組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據以進行建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