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興建之建築物,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是否應依公有建築物檢討,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3.22.台內營字第8602697號
說明:
一、復貴局86年2月3日工建字第8630101900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其停車空間數量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附表說(五)明所明定。本案經交通部86年3月10日交總86字第017474號函查復略以:「查原電信總局自85年7月1日起改制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並成立新制電信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屬國營事業機構,尚未民營化。」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築物,當屬建築法第六條所稱之公有建築物,是應依首揭規定檢討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