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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省轄都市計畫住宅區得否申請設置資訊休閒服務業或其他娛樂業乙案

內政部90.5.14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六一一號函

一、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中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並未明文資訊休閒服務業得允許或限制於何種使用分區內設置,本部前參酌經濟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九六七二號函有關電腦網路供人下載或擷取遊戲之行業歸類於其他娛樂業,與電子遊藝場業性質不同之意見,分別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八四號及九十年四月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一五三號等二函(詳附件)規定,電腦網路供人下載或擷取遊戲之行業如未經縣(市)政府依上開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公告或於各該都市計畫書中限制其使用,得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內設置。

二、嗣查資訊休閒服務業或其他娛樂業之經營性質差異極大,實無法單純以一種行業別予以全部概括,本部已另案函請經濟部儘速釐清上開行業之經營性質,並建議參考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將電子遊戲場業分類規定,對其再予細分。另為避免影響住宅區之居住安寧、公共安全及衛生,如其經營性質經貴府認定確不適宜於住宅區內設置者,請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公告或於都市計畫書中限制其使用;如其經營性質已屬不得於住宅區設置之電子遊戲場業,請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加強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