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4.17.營署建管字第1010021492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4月6日北工建字第1011277158號函。
二、按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次按「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建築法第34條已有明定,是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其他書件及其設計內容,由建築師依建築師法、建築法規定簽證負責並於申請建築執照時,自應符合上開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並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