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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工業區之石化廠內有關生產設備及儲槽、管線等設施,是否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12.18.台內營字第8508530號

說明:

一、復貴廳85.12.03.(85)建四字第655448號函。

二、按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土地使用之合理管制,金屬造巨型化工原料儲槽應視為雜項工作物,並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領建築許可,本部76.10.29.台內營字第539664號函業有明釋。至石化廠內之生產設備與管線等設施,倘非屬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自無庸申領建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