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居住於大廈內之區分所有權人,可否當選為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10.14.台內營字第0930086958號
說明:
一、依據○○○先生93月10月1日致本部電子信箱辦理。
二、按「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8款、第9款、以及第29條第2項所明文。有關非居住於大廈內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為管理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