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經前臺灣省政府專案核准供垃圾掩埋場設置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得否提供部分土地作為流浪犬收容所興建使用乙案
內政部90.4.4台內營字第九○○五○六七號函
按旨揭土地既經前臺灣省政府依原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專案核准供垃圾掩埋場設置,自應依其核准之項目使用,不得供上開項目以外之設施設置;惟如確有作為流浪犬收容所興建使用之必要,應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新訂定發布施行之上開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並由貴府本於權責審查核准後始得設置。
內政部90.4.4台內營字第九○○五○六七號函
按旨揭土地既經前臺灣省政府依原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專案核准供垃圾掩埋場設置,自應依其核准之項目使用,不得供上開項目以外之設施設置;惟如確有作為流浪犬收容所興建使用之必要,應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新訂定發布施行之上開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並由貴府本於權責審查核准後始得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