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會準用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一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98.11.26.台內營字第0980811177號
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工務局98年6月30日北工建字第0980461352號函及本部98年8月2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號0980808703函辦理。
二、查貴會章程第6條第2項僅載有「前項第5款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未訂立核定前,準用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並未依建築師法第37條訂立臺北縣建築師公會業務章則,爰無法依該法予以核定,請貴會儘速訂定建築師業務章則,並依據建築師法第37條規定之事項、程序辦理。另該業務章則未訂定前,得準用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