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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鄉鎮市公所執行無自用農舍證明查核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7.11.營署建管字第0952911196號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5月4日府城建字第0950030886號函。

二、案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5月30日農授水保字第0950126452號函說明四略以:「有關既有農舍補申請建築執照案,如何認定是否無自用農舍乙節,建議可於審查房屋財產歸戶清單時,清冊無可認定為農舍之房屋,且經申請人檢具無自用農舍切結書,得以在證明文件中註記『除該筆補申請農舍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外,無其他自用農舍』,予以認定。」,爰請參照上開號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