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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之貸款人實際支付利率,優惠貸款部分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調降為年息二.三一厘

內政部92.1.30內授營宅字第0920084642號函
本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內營字第0910083329號令(諒達)修正發布之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三款,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之貸款人實際支付利率,優惠貸款金額部分前七年不高於年息百分之三;當中央銀行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增撥二千億元續辦優惠購屋貸款專案(以下簡稱優貸專案)貸款人實際支付利率低於年息百分之三時,本貸款之貸款人實際支付利率比照該利率機動調整;當優貸專案貸款人實際支付利率高於年息百分之三時,本貸款之貸款人實際支付利率為百分之三;以後年限按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儲金匯業局(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已改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超出優惠貸款部分,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與貸款人議定之利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