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貸款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利率,自97年11月12日起,調整為年息2.267厘,銀行融資部分調整為年息3.1厘,請查照。
內政部97.11.14內授營宅字第0970809289號函
一、依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4條規定,國民住宅貸款之利率,依下列之規定:(一)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042計算機動調整,最高不得超過年息九厘。(二)銀行融資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875機動調整。
二、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97年11月12日起調整為2.225%,爰調整國民住宅貸款利率如主旨。
三、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原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貸款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