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先生等二十人申請集村興建籌設許可案,是否適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92.07.18.環署綜字第0920052148號
說明:
一、復 貴局92年6月6日水保企字第0921812426號函。
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25條所稱新社區興建,係指開發行為以社區型式申請興建者。
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規定:「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應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一、二十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農舍。…」同條第8款規定,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停車位、社區停車場、廣場、兒童休憩場等公共設施。上述事項已符合認定標準第25條所稱社區之定義,故其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認定標準第25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