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陳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項第3款活動斷層不得開發築範圍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8.08.營署建管字第0962912602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96.07.30.府都字第0960165882號函。
二、按「山坡地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開發建築。但穿過性之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不在此限:……三、依歷史上最大地震規模(M)劃定在左表範圍內者:……」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爰請依上揭規定以地震規模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