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法第30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應備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得否由申請人檢具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證明文件取代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5.20.台內營字第8672833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6年4月29日北市工建字第8630418000號函。
二、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規定,係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進行程序及表決權之計算,所得文件為會議紀錄,其用途及性質與建築法第30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不同,應不得相互取代。
內政部函 86.05.20.台內營字第8672833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6年4月29日北市工建字第8630418000號函。
二、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規定,係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進行程序及表決權之計算,所得文件為會議紀錄,其用途及性質與建築法第30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不同,應不得相互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