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11.04.台內營字第8607981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年10月6日(八六)建四字第643484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學校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一˙五倍,但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前揭規定所稱「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係指二幢建築物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均不供教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