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1項第2款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之規定,請依說明二辦理
內政部109.7.22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2277號函
說明:
一、依據卓玲建築師事務所109年6月23日致本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本部101年11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11102號函(如附件)釋「按『......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4分之1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得各寬減25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寬度不得寬減。』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1項所明定。......是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者,係包括停車位長邊全部或部分距離牆壁未達25公分者,至停車位長邊與柱之距離則無限制。」上開第60條第1項第2款現行條文業修正為「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5分之1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20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依本部上開函意旨及現行條文,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者,係包括停車位長邊全部或部分距離牆壁未達20公分者,至停車位長邊與柱之距離則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