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都市計畫三-六號道路工程受益費徵收,已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公告,並於九十年六月開徵第一期;茲因陳情人土地於九十年二月分割,九十年七月登記完畢,陳情重新分算其所分配之土地工程受益費,是否可...
關於辦理都市計畫三-六號道路工程受益費徵收,已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公告,並於九十年六月開徵第一期;茲因陳情人土地於九十年二月分割,九十年七月登記完畢,陳情重新分算其所分配之土地工程受益費,是否可重新分算更改底冊疑義案
內政部90.11.6台內營字第九○六七一○五號函
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故工程受益費一經公告,其受益人之繳納義務即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