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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拍定檢具法院權利證明書申請使用執照,僅係該起造人得逕予變更,仍應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為之,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5.24.台內營字第600594號

說明:復貴廳77.05.12.建四字第1977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