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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舍坐落土地部份已變更非農業用地,涉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01.13國署綜字第1131215799號函

一、復貴局113年11月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40793500號函。

二、依本署(前營建署)96年5月29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27686號函(註):「……農舍坐落土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其農舍用途亦宜配合變更……已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變更為住宅,若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其原配合耕地自得依規定辦理解除管制……」,來函所詢「農舍建築物坐落土地部份已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且農舍坐落於該丁種建築用地,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基地調整)時建築物用途是否須變更以符合用地類別及須臨接建築線」疑義,依上開函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農舍用途應變更以符合用地類別,另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辦理,查「建築線」非屬上開辦法應檢討項目,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自無須另行檢討建築線。

※註:96.05.29.營署建管字第0960027686號函請參閱附錄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