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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端函詢為集村方式興建農舍基層建築面積之計算標準及道路如何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11.14.營署綜字第0910067445號

說明:

一、復台端91年9月1日陳情書及兼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10月16日農輔字第0910155064號函。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參加集村興建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基層建築面積計算,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及第4款:「依前款規定計算出基層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之基層建築面積。」規定,是以第3款計算出各起造人之基層建築面積後,再依第4款規定加總後之總和,即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之基層建築面積。並隨文檢附集村興建農舍如何計算其基層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案例提供參考。

三、另有關前揭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農舍坐落之該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乙節,按本部90年3月22日台90內營字第9082948號函略以:「上開使用項目除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種類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外,申請設置時均應面臨既有道路,所稱之『既有道路』一詞,除本部營建署90年1月9日89營署中城字第77B-8923166號函送之○○縣(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範例第3點第1項之都市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外,尚包括既有之農路」,故參照前開函釋意旨,本款所稱道路應包括計畫道路、現有巷道及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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