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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金補貼申請人檢附之租賃物文件所載用途別為「店鋪公寓」、「套房辦公室」等不同字樣,能否核給租金補貼1案

內政部97.1.31內授營宅字第0970800803號函
按「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9點規定「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坐落於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該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爰若申請租金補貼者所附之租賃物文件所載主要用途別不含有住宅或住字樣,則未符合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