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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賓(別)館或套房出租違規使用認定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函 76.02.23.台內營字第472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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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結論:

一、按賓(別)館、出租套房係一般商業用語,並非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之用語,如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懸掛有某某賓(別)館或出租套房之招牌,經查涉有類屬旅館營業之行為者,應逕依建築法第90條規定辦理。

二、為積極清查、取締非法飯店、旅館之營業,請省市政府切實加強檢查並依法核處。

三、影送高雄市政府研擬之處理措施乙份,請參考辦理。為積極清查、取締非法飯店、旅館(賓館),請警察局利用每星期一次之正俗聯合督導小組,將非法飯店、旅館(賓館)列為檢查重點,切實加強檢查,將檢查結果依法處理外,並採取下列各項措施,請各單位切實辦理:

(一)請警察局強化正俗聯合督導小組之組織功能,並參照調查資料切實督導檢查,並將檢查資料送建設局處理(請警察局將該小組組織及執行辦法資料再予加強)。

(二)對於地下飯店、旅館(賓館)非法營業者,請稅捐處一律不發統一發票(稅捐處如認為有窒礙之處,請依行政程序簽請市長核示)。

(三)請稅捐處對於非法飯店、旅館(賓館)設籍課稅者,將資料送建設局核對,並對新設籍者一律副知建設局查辦,請稅捐處通知各有關單位辦理。

(四)對無照營業之非法飯店、旅館(賓館)、警察機關及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提供資料送稅捐處查處後移建設局查明是否登記,依法處理,並請正俗聯合督導小組查處。

(五)非法飯店、旅館(賓館)建築物使用有營業行為者,由工務局查明後依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處理。

(六)請警察局督導各分局就轄內非法飯店、旅館(賓館)隨時調查,將發現之上項非法業者依有關妨礙治安澈底予以取締,並將筆錄送建設局,並請有關單位嚴處。

(七)請衛生局、環保局、工礦檢查所對非法飯店、旅館(賓館)依有關法令予以檢查取締。

(八)正俗聯合督導小組對非法飯店、旅館(賓館)之聯檢,必要時可通知衛生局、環保局參加檢查。

(九)非法飯店、旅館(賓館)由建設局依無照營業取締,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