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用農舍擬辨理多餘農地解除套繪,因農舍坐落農地未達0.25公頃,是否可辦理解除套繪一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101.08.09.農授水保字第1010118625號
說明:
一、復貴署101年7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44493號函。
二、農業用地允許興建農舍,係為協助農業經營之目的,且該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後,仍需保留一定比例維持農業生產,本會於歷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法工作會議中亦表明興建農舍後之農業用地,得辦理解除套繪註記之原則,應符合最小農業經營合理規模,若未符合農舍與農業經營面積一比九比例,且達0.25公頃以上,不應同意解除套繪管制之立場。
三、至本案貴署是否考量逕以通函方式辦理,本會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