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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94.1.25營署工程字第號0940004762函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築時,應先檢附用戶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排水口地點等資料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用戶排水設備完工後,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依前開意旨,已興建完成專用下水道地區之建築物污水均應依規定排洩於該專用下水道處理。若專用下水道相關設施(含建物)及其用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所有,則專用下水道排水區域內興建建築物之污水排放,其起造人自應取得該專用下水道相關設施(含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