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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戶籍異動於外縣市之事實發生日認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5.10營署宅字第1020027892號函

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0點:「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並另行租賃住宅居住者,其戶籍應一併遷移至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並應於遷居後二個月內,檢附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建物登記文件之一、租賃契約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其經審查合格者,得繼續受領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未符資格者,取消補貼。」,若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戶籍異動於外縣市未依上開規定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則自事實發生日(即戶籍遷出日)起停止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