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精神復健機構是否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事宜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10.08.營署建管字第0960050347號
說明:
一、復貴單位96年9月6日濟安字第0960906號函。
二、查精神復健機構設置管理及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精神復健機構分為社區復健中心及康復之家,次查93年1月3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670號函說明二所載:「按精神復健機構設置管理及獎勵辦法第15條規定,精神復健機構之服務對象,為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需復健治療之精神疾病患者,慢性精神病患者既屬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範之障礙類別之一,精神復健機構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範之社會福利機構,且上開辦法所附「精神復健機構設置標準表」參、二已明定精神復健機構應設置便於障礙(行動不便)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設施,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已明示精神復建機構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範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便於障礙(行動不便)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設施在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