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所有權人申請該國民住宅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疑義乙案

內政部94.10.7台內營字第0940086337號函

一、查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應以主管機關交屋之日或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日起,按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為準;實際居住之事實,得依戶籍設定或其他有關證明認定之。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得併計遺贈人或被繼承人之居住期間。但法院拍賣國民住宅時,債務人得不受居住期間之限制。」復查本部79年12月6日台內營字第876474號函略以:「...本案承購人...係原承購人...之前妻(原共同生活之配偶),於婚姻承續期間受贈國宅,其受贈至今雖未滿二年,惟事實繼續居住該國宅,自得依實際進住之日起算居住期間。」依據上開函之意旨,考量本案係原承購人之配偶,其受贈至今雖未滿一年,惟曾設籍於該國民住宅,爰得依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計算其居住期間。

二、至於「贈與」是否屬前開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之「遺贈」乙節,按「贈與」係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另「稱遺贈者,謂遺贈人以遺囑對受遺贈人無償讓與財產上利益之單獨行為。遺贈自遺贈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二者並不相同,自無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