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領有建造執照尚未竣工,即被法院強制拍賣,由承買人繼續施工完成後,原起造人拒不交出原建造執照以為申請使用執照時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6.12.27.台內營字第757816號
說明:
一、復66.10.06.建四字第150141號函。
二、按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此為強制執行法第98條所明定。是債務人原領尚在施工中建築物之建造執照,即因此權利移轉而當然失效。買受人自得持憑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變更起造人名義,換發建造執照,於竣工後依建築法第71條申領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