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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尚未辦妥繼承之土地,擬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解除套繪,得否以全體繼承人代為申請1案

內政部108.05.13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06490號函

說明:

一、復臺端未具日期申請書。

二、按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另按本部89年9月15日台內營字第8985990號函示略以:「按民法第759條所稱之『處分』,係指物權處分行為,亦即移轉或設定各種不動產物權而言,而不包括買賣或租賃等債權行為在內......。至本案建築基地所有權人死亡,以其全體繼承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係就公同共有物為使用,屬公法上之法律行為,尚未發生物權之變動,與民法第759條所稱之『處分』,係屬物權處分行為,二者間尚屬有別。是建築基地繼承人於未辦畢繼承登記前申請建築,得出具除戶之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繼承糸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作為該建照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據以申請建築。」又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是農業用地土地所有人之繼承人,符合上開民法規定已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者,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申請解除套繪,自得以全體繼承人身分提出申請,惟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請逕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洽詢。本案如有個案解除套繪認定疑義,檢附具體書圖文件,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