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蘇澳石礦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火藥庫建築物,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所稱之危險物貯藏庫範疇,及其面前道路寬度是否應依同編第118條規定辦理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7.08.營署建管字第1040037870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4年6月5日府建管字第1040094378號函。
二、查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火藥庫分為平房式及坑道式,如以建築物作為火藥庫,自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規定之危險物貯藏庫,又依同編第118條規定,危險物貯藏庫之面前道路寬度應符合該條第2款及第3款。
三、來函稱「本案建築基地並未臨接建築線,須以同段670、671、779地號等3筆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該私設通路現況為3~3.59公尺),……其寬度應達八公尺」,查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第2款及第3款分別規定「其他建築物應臨接寬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且供第一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使用者,得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該道路及私設通路寬度均合於本條之規定者,該私設通路視為該建築基地之面前道路,且私設通路所占面積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查尚無因地形及環境限制因素得不受限制該2款限制之規定。又查上開條文第3款係於98年1月5日發布修正時增列,其修正說明載「……惟目前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工業區之建築基地,常有未直接臨接道路無法指定建築線之情況,為解決實務所面臨之問題,爰增訂第3款,規定第1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得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並規定以私設通路連接時,私設通路及連接之道路其寬度均應符合本條規定……。」是來函稱「縱然已設置8公尺私設通路,其臨接現有道路之寬度亦不足8公尺(現況僅有2.65~3.38公尺)」乙節,不符上開第118條第3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