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縣政府函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領得建造執照案件,嗣後因起造人將該申請農地全部賣出,再於上開條例修正施行(89年1月28日)後買回上開農地,前領得之建造執照是否仍為有效,並得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執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2.11.13.農輔字第0920162948號
說明:
一、復貴署92年10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0920061491號函。
二、查本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領得建造執照,嗣後將申請農地全部移轉,依內政部74年1月24日台內營字第277516號函示規定,應撤銷該農舍建造執照,撤銷係屬政府主動作為,非需民眾申請才可生效。惟該建造執照在○○縣政府為撤銷之處分前,應認仍為有效,合先敘明。
三、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持有農地時間點之認定,應依地政機關最新登記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