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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除建築法第3條第2項所定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應依其規定辦理外,其餘法無明文規定本案請貴廳視實際需要,本於職權逕予處理。

內政部函 65.10.14.台內營字第703866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5.09.17.建四字第145244號函。

二、副本抄送台灣省政府經濟建設動員委員會(兼復65.09.23.經營字第221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