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桃園市雨水下水道F幹線(中正路一O二巷)改建工程,涉及私有地及佔用公地之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問題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1.1.18營署工程字第0910000341號函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本案私有地部份依前開規定,應予支付償金,至公地遭占用部份,則應先查明占用原因,依相關規定處理。
內政部營建署91.1.18營署工程字第0910000341號函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本案私有地部份依前開規定,應予支付償金,至公地遭占用部份,則應先查明占用原因,依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