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住宅專編第八點及第十七點主要道路及社區中心用地規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5.7.23營署綜字第五八九四八號函
一、復貴公司八十五年七月六日陳情書。
二、關於本部訂頒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住宅社區專編第八點規定:「基地內之主要道路應採人車分離規劃之原則劃設人行步道...」乙節,其基地內之主要道路係指社區內聯絡各街廓住宅及兩旁巷道之地區性交通道路,其寬度至少需能滿足申請開發案計畫人口所產生交通量之需求。
三、至該規範同編第十七點規定:「基地應設置規模適當的社區中心用地...(一)基地應設置每人面積不得超過四‧五平方公尺,作為社區中心用地,且不得超過住宅用地面積百分之八...」乙節,雖該點僅規定社區中心用地設置規模之上限值,然其設置規模至少需能滿足申請開發案計畫人口,對社區商業、圖書、集會、交誼、康樂、醫療保健等設施之需求。
四、本部於審議社區開發案件時,向皆由申請人參考本部上開規範之規定,及依據其所規劃社區之實際需求,並衡量基地週遭相關環境條件,提出計畫內容,申請同意開發。故對開發案基地內之主要道路寬度或社區中心用地規模等之規定,向由本署將開發案件提報本部區委會審議,同時邀集相關單位列席討論決定,是其寬度或規模,係以該開發計畫經本部區委會審議決議之內容為準。
五、另有關非都市土地已取得許可開發住宅社區之案件,如擬變更部分原社區中心用地為住宅用地使用乙節,因涉「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變更開發計畫之規定,應由開發人依該辦法第二章之規定,申請變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