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道路之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疑義
內政部93.1.2內授營工程字第0920015088號函
本部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規定為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市區道路係指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以外所有道路、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同條例第6條亦規定,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畫者,應依據第32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畫,報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本案所稱「村里道路」乙詞,建請查明法源出處並予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