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4.25.營署建管字第1012909178號
說明:
一、復貴會101年3月13日建師竹縣通第101010號函。
二、按緊急昇降機之機間「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1款第3目所明定,有關上開出入口限設1處之規定,係限制開向特別安全梯以外之出入口數量,該條文並有補充圖例圖107說明。至符合本部93年8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300854220號函釋說明二所列情形者,始得經由緊急昇降機之機間進入室內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該函釋業載明該機間之出入口僅得開向一座室內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外。另如以緊急昇降機之機間連接2座特別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應符合同編第97條之1規定「……特別安全梯不得經由他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臺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