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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蔡家欣建築師事務所函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之無障礙通路應否通達防空避難室事宜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05.14國署建管字第1131068948號函

一、依據蔡家欣建築師事務所113年4月16日致本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案號: B113041600003)辦理。

二、按「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167條所明定,故如非屬本編第167條第1項各款情形或依第3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仍應依本編第10章規定檢討無障礙設施設計。

三、次依本編第167條之1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客房、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故如非屬本條所列應有無障礙通路通達者,依法尚無須設置無障礙通路通達。

四、然考量行動不便者於建築物或空間中使用,必須藉由無障礙通路以進行水平與垂直移動,且因應我國高齡化趨勢,人人都可能會有行動不便的情形,是無障礙電梯仍以通達各樓層以方便使用為宜,如以部分樓層高差設計時,仍請考量適宜之無障礙室內通路,以便利未來全齡使用之概念。

五、至本署90年3月1日九十營署建管字第89760號函因引據法規已修正,爰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