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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法第55條規定申報工程中止,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仍應於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為之。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後,應依本部65.03.16.台內營字第668362號函(註)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67.03.17.台內營字第770955號

說明:復66.12.28.建四字第20979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