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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北縣民OOO擬繼承其祖父預購之○○○村國宅案

內政部82.8.24台內營字第 8272697 號函


按繼承為繼受取得,與政府出售國民住宅及國宅承購戶自行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行為迥不相同,其繼承人不受國民住宅承購資格之限制,被繼承人併不受居住滿二年之限制。
本案貴府既已國宅等候承購戶簽訂買賣契約,則債權債務關係即已發生,原國宅等候承購戶因而已成國宅承購戶。若承購人因故死亡,甚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得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