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落實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切實加強施工勘驗及處理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3.26.營署建字第53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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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一、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目前尚未接獲各縣市政府陳報相關造規事件。
二、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局如發現二層以上未申報施工勘驗者,即將技師及建築師移送該懲戒委員會懲處。並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處以罰鍰或勒令停工。
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本局施工勘驗一直嚴格執行,如發現施工超前三層以上未申報勘驗者即將建築師、技師移送該懲戒委員會懲處,具有駭阻作用
四、建築師全聯會:未申報勘驗之懲處對象應以營造業為主體。
五、營造公會:營造業未申報施工勘驗,究其原因,應以建照尚在辦理變更起造人或變更設計審核流程中因時間延誤,致迫不及待而先行施工情況為多,並無蓄意不報或擅自施工之意圖。
結論:
一、為落實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工地巡查。
二、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研究建照核發與施工管理行政程序之配合。是否可將勘驗申報時涉變更設計尚在審核程序中而其變更事項並未影響結構安全之案件准其在變更設計核准前先行施工,以改進申報勘驗作業時效。
三、對違反建築法第五十六條之案件視其情節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情節嚴重者勒令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