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申請97年度租金補貼者,若其為96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租賃同一建物,得免檢附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7款規定之文件,請 查照辦理
內政部97.10.02台內營字第0970807406號函
一、依本部97年6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70804477號令修正發布之「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8點規定略以:「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二、為加速審議作業、提昇行政效率,96年度申請租金補貼核定有案,現仍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其以原租賃建物申請97年度租金補貼,得免予檢附前開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7款規定之文件,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三、前開所述申請案件,仍請 貴府依職權查明該建物是否符合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