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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府函詢97年度鄉村地區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合格戶,因特殊不可抗力因素,得否展延修繕期限1案


內政部98年10月14日內授營宅字第0980810270號函

一、按「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第9點第1項第1款:「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於核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申請人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影本予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予以撥款。逾期者,以棄權論。」;另依據本部98年8月24日所訂定之「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0點第1項第4款,因道路中斷無法返回自有住宅者,租金補貼發放至道路搶通日後一週為止。

二、參酌「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0點第1項第4款之意旨,倘鄉村地區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合格戶因莫拉克颱風造成道路中斷而無法於期限內完成修繕,得予以展延修繕期限,展延日數之計算方式為因莫拉克颱風造成道路中斷之事實發生日起,至道路搶通日後一週為止,並由 貴府依個案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