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選任及解任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9.01.11.營署建管字第0990000136號
說明: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故有關主任委員之選任及解任,規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至於主任委員口頭辭職意思表示有無效力,應依民法第一編總則第4章第3節意思表示相關規定,如有糾紛,宜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