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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持全體共有人向法院認證之土地分管契約書,是否得免附其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建築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9.23.台87內營字第8708018號

說明:

一、復貴廳87.05.05八七建四字第615091及87.05.11八七建四字第616049號函。

二、按「共有土地或建築物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本法第一項所稱『處分』,包括買賣、交換、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及共有建物之拆除等法律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無償之處分及共有物分割。」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2點所明定。另有關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為約定維持共有關係所訂定共有物管理之方法。本件有關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持全體共有人向法院認證之土地分管契約書申請建築時,仍應依上開規定出具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