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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請釋國民住宅住戶OOO申請轉售其持有之國民住宅土地及建物各二分之一予其配偶OOO及其孫OOO,得否准其所請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4.6.13營署宅字第0940030547號函

一、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本案請依上開規定及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辦理。

二、至於內政部86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8689214號函,已由內政部於89年2月23日以台內營字第8982541號函(詳如附件)停止適用在案。